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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楊舒嵐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林永晴即秝呈企業社
被告
禇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士簡字第79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莊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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