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李建忠、楊舒嵐、莊明達
- 原告林永晴即秝呈企業社法人
- 被告禇文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林永晴即秝呈企業社 被 告 禇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士簡字第79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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