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18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楷翔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之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罪。被告之行為,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然考量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 條之1第1項第9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