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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0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定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毒偵字第2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定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
    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
    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
    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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