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輝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5 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