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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1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輝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5 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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