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郁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青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對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更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行為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行為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所自承,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商標權人 數量(件) 註冊/審定號 0 哆啦A夢商標蠟筆盒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54盒 00000000 0 哆啦A夢商標蠟筆盒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8盒 00000000 0 哆啦A夢商標簿子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4件 00000000 0 哆啦A夢商標貼紙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件 00000000 0 哆啦A夢商標瓶子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31件 00000000 0 蠟筆小新商標橡皮擦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件 00000000 0 蠟筆小新商標瓶子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68件 00000000 0 寶可夢商標貼紙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55件 00000000 0 寶可夢商標筆芯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33件 00000000 00 寶可夢商標蠟筆盒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32盒 00000000 00 寶可夢商標橡皮擦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47件 00000000 00 寶可夢商標簿子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18件 00000000 00 寶可夢商標掛繩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34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戒指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貼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簿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53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蠟筆盒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6盒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8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1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1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60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7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3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0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8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件 00000000 00 三麗鷗瓶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2件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