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歐家佑
- 被告李迎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迎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迎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桃檢毒偵卷第119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王芷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1.菸彈1顆(驗前毛重5.5公克)。 2.電子菸加熱器1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被 告 李迎慈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迎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114年3月23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約克汽車旅館,以將含有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置於電子菸加熱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於同日晚間6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自願 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 電子菸加熱器1臺,復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依 托咪酯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迎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新興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號)、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另有上開毒品、電子 菸加熱器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扣案之電子菸加熱器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芷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玳岑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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