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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488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葛名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進春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進春犯竊佔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進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又按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之後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與繼續犯之犯罪完成須繼續至行為終了時為止不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起佔用告訴人李美妙所有之停車格,依上說明,即已成罪,此後竊佔狀態之繼續,乃不法狀態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擅自佔用他人停車格,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現已歸還停車格予告訴人,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宇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64號
  被   告 沈進春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進春與李美妙原為租客及房東之關係,緣沈進春於租賃關
    係結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
    民國112年9月間至114年1月1日間,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停放在李美妙所有之新北
    市○○區○○街0段00巷00號地下一層編號12號2樓之停車格,經
    李美妙多次聯繫,仍拒不將本案車輛駛離,而以此方式竊佔
    上開車格。
二、案經李美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沈進春於警詢及偵查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品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
    現場照片1張、告訴人李美妙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土地及建
    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 宇 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旻 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48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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