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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歐家佑

  • 被告
    陳雪華傅祥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72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雪華 傅祥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629號、第5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雪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傅祥恩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本案竊得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履行完畢,此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然被告履行和解內容已足達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29號114年度偵字第5227號被   告 陳雪華 傅祥恩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雪華、傅祥恩為同居友人,分別為如下犯行: ㈠陳雪華、傅祥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10時37分許,在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屈臣氏石牌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共21件(總價值新臺幣【下同】2 萬1,567元),未結帳即行離去。嗣該門市員工發現業績有出 入,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後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陳雪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1月 12日15時3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杏一藥 局北榮院外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門市店長張立瑩所有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4件(總價 值9,520元),未結帳即行離去。嗣該門市員工盤點時發現商 品短少,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後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王郁晴、張立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雪華、傅祥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郁晴、告訴人張立瑩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屈臣氏石牌門市庫檢單1張、本署114年3月19日、同年4月2日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現場及附近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份、現場及附近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雪華、傅祥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雪華、傅祥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陳雪華、傅祥恩就犯罪事實欄㈠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雪華所犯犯罪事實欄㈠、㈡竊盜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被告陳雪華、傅祥恩業已與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杏一藥局北榮院外門市達成和解,並賠償上開損失,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佐,爰均不聲 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檢 察 官 盧惠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 記 官 歐順利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註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遭竊商品名稱 遭竊數量 單價 (新臺幣) 1 活沛多二型膠原蛋白30錠 1 990元 2 挺立關鍵迷你錠30錠 1 990元 3 愛生C片30+7片 1 139元 4 R)普拿疼肌立酸痛藥布36片(小) 1 399元 5 R)普拿疼肌立酸痛貼布(15大+12小) 1 299元 6 Dr.Satin魚子活氧極緻晶白面膜3片入 2 299元 7 Dr.Satin珍珠潤白膚精華面膜3片入 2 299元 8 京城之霜60植萃十全頂級全能乳120ml 2 2,400元 9 京城之霜60植萃十全頂級全能乳32ml 2 800元 10 京城之霜60植萃十全頂级精華霜28g(新升級) 2 1,680元 11 京城之霜60植萃抗皺活膚導入美容液EX200ml 2 1,800元 12 巴黎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霜30ml 1 1,339元 13 Dr.Satin魚子奇蹟藍銅保濕噴霧110ML 1 890元 14 OLAY多元修護日霜50g 2 978元                    總數量:21件                    總金額:2萬1,567元 附表二 編號 遭竊商品名稱 遭竊數量 單價 (新臺幣) 1 舒利視 1 980元 2 娘家大紅麴 1 2,580元 3 大研德國專利苦瓜胜肽膠囊 1 1,980元 4 船井痠痛按摩低周波 1 3,980元                     總數量:4件                     總金額: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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