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歐家佑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范揚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第1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范揚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 被 告 范揚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揚志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4年4月12日21時8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 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中,點火燒烤成煙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4年4月12日21時8分為警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於114年7月16日19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中,點火燒烤成煙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4年7月16日19時45分為警採集尿液送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揚志坦承不諱,並有㈠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9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90號)、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07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07號)各1份在卷可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13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歐順利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註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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