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一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被告
陳宣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為法人,並非本案過失傷害案件因犯罪而受身體損害之人,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