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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黃雅君張明儀葛名翔

  • 原告
    李秉儒即臨海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巫奎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秉儒即臨海企業社 被 告 巫奎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士簡字第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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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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