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黃雅君、張明儀、葛名翔
- 原告李秉儒即臨海企業社法人
- 被告巫奎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秉儒即臨海企業社 被 告 巫奎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士簡字第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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