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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希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希曼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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