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宇汯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宇汯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