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德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德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好欣豬熟成日式豬排壹個、福利雞排餐盒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未扣案之好欣豬熟成日式豬排1個、福利雞排餐盒1個,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