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希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希曼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