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松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松英失火燒燬房屋內之裝潢及物品,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