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明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參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484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豐簡字第
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
揭2案嗣經同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
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
年8月3日12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
商港泰門市,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A01所管
領而放置於貨架上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3瓶(價值
新臺幣4140元),得手後逃逸。嗣經A01發覺上開商品遭竊
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
畫面共8張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巧俐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