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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君張明儀葛名翔

原告
李秉儒即臨海企業社
被告
巫奎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士簡字第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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