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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雅君楊峻宇張明儀

原告
邱銘裕
被告
王相元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5年度士簡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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