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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交簡字第八六О號

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士交簡字第八六О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適用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鄭 勤 勇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交簡字第八六О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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