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交簡字第八六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士交簡字第八六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適用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