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一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八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