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七六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七六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部分並補充如下:甲○○係歐佩瑾之妻詹春蕉之女的前夫,彼此間曾為直系姻親,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與被害人歐佩瑾之妻詹春蕉的女兒曾為夫妻關係,被害人歐佩瑾雖非詹春蕉之女的親生父親,但其二人間為直系姻親關係(直系血親之配偶),則詹春蕉之女既曾為被告之配偶,被告與歐佩瑾間,即曾為直系姻親之家庭成員關係(按此二人間乃屬配偶直系血親之配偶的姻親關係),故被告對被害人歐佩瑾故意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且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論及此,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