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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四二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四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