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如附表所示之存根聯上偽造之「王若琳」署押拾壹枚、「李錦池」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並補充如下:㈠本件被告持竊得之信用卡消費、冒名簽署簽帳單之情形詳如 附表。㈡被告冒用王若琳名義所偽簽如附表所示尚存之簽帳單十一紙上「王若琳 」之署押十一枚及以李錦池名義偽簽簽帳單二紙上「李錦池」署押二枚,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至於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應已滅失,爰不沒 收其上署押。㈢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部分犯行,且會同被害人前往銀行繳清 欠款,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冒簽署名│簽帳單│簽帳單│ │ │ │ │ │ │是否尚│幾聯式│ │ │ │ │ │ │存 │ │ ├──┼────┼──────┼────┼────┼───┼───┤ │ 一│92.08.01│芳采 │ 6490元 │王若琳 │ 無 │ │ ├──┼────┼──────┼────┼────┼───┼───┤ │ 二│92.08.07│嬪采食品行 │ 7700元 │王若琳 │ 是 │三聯 │ ├──┼────┼──────┼────┼────┼───┼───┤ │ 三│92.08.08│陶之醉小館 │ 250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 四│92.08.12│芳采 │ 5610元 │王若琳 │ 無 │ │ ├──┼────┼──────┼────┼────┼───┼───┤ │ 五│92.07.22│芳采 │ 4000元 │李錦池 │ 是 │一聯 │ ├──┼────┼──────┼────┼────┼───┼───┤ │ 六│92.07.22│芳采 │ 5500元 │李錦池 │ 是 │一聯 │ ├──┼────┼──────┼────┼────┼───┼───┤ │ 七│92.08.16│吉佶通訊行 │ 500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 八│92.08.21│芳采 │14190元 │王若琳 │ 無 │ │ ├──┼────┼──────┼────┼────┼───┼───┤ │ 九│92.09.01│久久小吃店 │1160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 十│92.09.01│芳采 │ 400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十一│92.09.02│海洋餐坊 │ 4935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十二│92.09.05│芳采 │ 418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十三│92.09.08│仙合飲料店 │ 2000元 │王若琳 │ 無 │ │ ├──┼────┼──────┼────┼────┼───┼───┤ │十四│92.09.08│芳采 │ 484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十五│92.09.14│嬪采食品行 │ 9300元 │王若琳 │ 是 │三聯 │ ├──┼────┼──────┼────┼────┼───┼───┤ │十六│92.09.14│芳采 │ 7920元 │王若琳 │ 是 │一聯 │ ├──┼────┼──────┼────┼────┼───┼───┤ │十七│92.09.17│嬪采食品行 │ 1600元 │王若琳 │ 是 │三聯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