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承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宋喜音
- 兼右代表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承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內之穎聰公司應更正為承坤公司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