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六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 正、補充如下: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二所載「星安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星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㈡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 悟,且與被害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賠償,經此論罪科刑之 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