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大麻煙草壹包(淨重零點玖玖公克)、大麻香菸壹支(淨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地點不詳。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
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