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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二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大麻煙草壹包(淨重零點玖玖公克)、大麻香菸壹支(淨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地點不詳。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
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二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