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補充犯罪事實如下:乙○○與3、4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地點,以徒手及木棍損壞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甲○○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電腦鍵盤 2個
電話主機 1個
廣播器 1個
酒櫃玻璃 2片
候客桌玻璃 2片
保溫茶桶 1個
沙發皮 7×2尺
鋁梯 1個
酒類 24瓶
大廳壁畫 多處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