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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洪慕芳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補充犯罪事實如下:乙○○與3、4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地點,以徒手及木棍損壞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甲○○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電腦鍵盤    2個
      電話主機    1個
      廣播器      1個
      酒櫃玻璃    2片
      候客桌玻璃  2片
      保溫茶桶    1個
      沙發皮      7×2尺
      鋁梯        1個
      酒類        24瓶
      大廳壁畫    多處刮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緝字第85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