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丁○○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 被 告 甲○○
- 被 告 樂斯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5年度士交簡字第138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