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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及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乙○○警訊中之指述。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一件,及竊盜之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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