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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5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先後拾獲他人之物,予以侵占,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56條、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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