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先後拾獲他人之物,予以侵占,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56條、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