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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釣線壹條沒收。

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釣線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