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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選簡字第1號

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選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選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各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工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5項、第9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第37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選簡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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