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選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選簡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選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各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工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5項、第9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第37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