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三、馬偕紀念醫院所具被害人二人之驗傷診斷書共貳張。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現場圖、當事人談話筆錄,及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自首,應依法減輕其刑至六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於行車時雖發現有野貓闖至其車前,惟仍應以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為重,其於閃避時,竟忽視對向內側車道有被害人乙○○駕駛車身較被告駕駛之車為小之自用小貨車對向而來,竟仍切入對向車道內,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致被害人等身體受有輕重程度不等之傷害等一切犯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又,被告一個過失行為,致被害人二人身體受傷,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