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三、馬偕紀念醫院所具被害人二人之驗傷診斷書共貳張。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現場圖、當事人談話筆錄,及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自首,應依法減輕其刑至六分之一;爰審酌被告於行車時雖發現有野貓闖至其車前,惟仍應以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為重,其於閃避時,竟忽視對向內側車道有被害人乙○○駕駛車身較被告駕駛之車為小之自用小貨車對向而來,竟仍切入對向車道內,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致被害人等身體受有輕重程度不等之傷害等一切犯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又,被告一個過失行為,致被害人二人身體受傷,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