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5年度士交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樂斯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5年度士交簡字第138號)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鍾 信 行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