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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雷雯華鍾信行鄭勤勇

原告
丁○○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樂斯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5年度士交簡字第138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鍾 信 行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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