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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0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0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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