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