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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肆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為0.56公克,驗餘毛重為0.549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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