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7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交簡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被告曾於民國91年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社偵字第248 號職權處分不起訴並處以社區處遇在案,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適用法條刑 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