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岱冠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雷捷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岱冠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減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雷捷實業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減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第7字應更正為「化」。
(二)被告甲○○、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甲○○、乙○○係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然因台灣電力公司電力維修處人員查覺有異並隨即廢標而未生既遂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6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甲○○、乙○○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及尚未造成實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乙○○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渠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渠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