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零點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分裝杓壹支、打火機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更正如下:1 證據部分第3 、4 行「82019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為「81963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 證據部分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7 日CH/2007/82019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 扣案之安非他命計2 包,其中一包為殘渣袋,二包毛重為0.38公克,鑑驗使用0.013 公克,故驗餘毛重為0.367 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