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愷捷有限公司
- 兼上二被告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愷捷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乙○○、甲○○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