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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愷捷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表人
乙○○
被告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愷捷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乙○○、甲○○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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