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愷捷有限公司
- 兼上二被告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士簡字第813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第三項「威嘉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及第四項「愷捷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第三項為「威嘉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及第四項為「愷捷有限公司,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