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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威嘉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愷捷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士簡字第813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第三項「威嘉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及第四項「愷捷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第三項為「威嘉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及第四項為「愷捷有限公司,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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