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前段,「高至宏」更正為「甲○○」。
㈡被告前多次竊盜罪前科,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9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