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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毅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毅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又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未及時報告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及時報告職業災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證據部分尚有吳進財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驗斷書。

二、被告2 人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金額、刑期2 分之1 ,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第32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276 條第2 項、第41條第l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 項
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
    2 項第2 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10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
    第1 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27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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