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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介源鍾信行鄭勤勇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40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鍾 信 行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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