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勤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自用大貨車之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補如下:查被告於95年間違犯偽造文書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53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10月、拘役50日,確定在案,於96年9 月3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未滿5 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貳、依上述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爰審酌被告前科素行,及其與被害人並無仇怨,其因行車時不當之超車,險釀交通事故,被害人鳴喇叭數聲示警,被告竟持具有殺傷性之斧頭叫囂被害人下車,而被害人未敢下車,被告即持斧頭擊毀被害人車輛之擋風玻璃,惡性非輕等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

叁、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緝字第102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