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偵字第4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球應用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臺灣東京計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丙○○ 被 告 林泉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球應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臺灣東京計裝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林泉發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