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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9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前段,「高至宏」更正為「甲○○」。

㈡被告前多次竊盜罪前科,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9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9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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