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01、2299、2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實一、倒數第4 、5行「轉帳9,215 元」,更正為「轉帳9,198 元(另遭扣除轉帳手續費17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 以下罰金。